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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编辑: 信息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8

国质检质〔2008〕66号

关于印发《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为保证《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总局第101号令)的顺利实施,总局制定了《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保证儿童玩具的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开展儿童玩具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协助总局建立和维护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组建专家库,遴选检测和实验机构,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工作,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缺陷的调查和确认;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应协调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确认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缺陷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总局。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四条 生产者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将其基本信息、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信息、产品伤害纠纷信息、产品在国外召回信息等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基本信息应每年备案一次,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

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备案;消费者投诉信息应在1个月内备案。备案的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2。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受理当地生产者的信息备案,受理和收集消费者的投诉信息以及其它有关儿童玩具质量问题的信息,并对以上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月将汇总信息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影响较大的儿童玩具伤害事件信息,应在当日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通过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并对来自不同渠道的儿童玩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通知相关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启动缺陷调查的建议。

第七条 生产者主动召回儿童玩具产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和备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召回信息。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八条 儿童玩具的缺陷判断可参考下列原则:

(一)儿童玩具具有危及儿童健康与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

1. 经检验,儿童玩具不符合有关儿童玩具安全的国家标准的;

2. 儿童玩具已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

3. 儿童玩具虽尚未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仍可能引发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

(二)上述不合理危险与儿童玩具的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

(三)上述不合理危险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

第九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启动缺陷调查的同时,应向儿童玩具生产者发出《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条 生产者接到《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后,认为其产品不存在缺陷,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对玩具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论证。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论证工作,并将结果上报。

缺陷调查需要检测或实验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实验。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专家或专家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核,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见附件4);确认不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告知生产者。

缺陷调查、确认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存档。

第十三条 生产者对《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结论有疑义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的部门提出。

生产者要求听证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参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异议处理情况,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生产者对确认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因儿童玩具缺陷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且损害结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论证、委托检验等相关的缺陷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对儿童玩具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判断风险的大小以及风险的可接受性,采取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消除缺陷措施。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自行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缺陷导致危害的严重程度。其中包括:

缺陷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与安全标准的差距、伤害的严重程度等。

(二)危害儿童健康和安全的可能性。其中包括:

儿童玩具使用者的年龄阶段、使用方式和环境、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数量、范围和发生缺陷的概率、发生伤害的可能性、已得到的投诉或伤害情况、缺陷出现前是否有征兆、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评定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应根据缺陷的性质选择风险矩阵图法、专家评议法等风险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可以将儿童玩具缺陷的风险分为三个等级,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消除缺陷措施:

(一)严重风险。应尽快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尽可能通知全部用户,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召回完成率应达到较高的水平;

(二)中等风险。采取必要措施,如:停止销售、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发布产品安全警示等;

(三)轻微风险。对正在销售的产品可以不采取措施,生产者应在设计、生产中对产品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 专家和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根据对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需要及专业要求,在专家库中挑选所需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符合专家条件,但暂未入库的专家参与调查、评估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被调查的儿童玩具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其对缺陷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的技术结论。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关心儿童健康、成长教育和儿童公益事业等各项工作;

(二)了解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和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按照工作要求和部署,认真履行其职责;

(三)从事法律、社会科学或经济学研究、儿童心理教育研究;在儿童疾病防治;儿童玩具设计、制造、检测、认证或儿童玩具所涉及的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多年,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无任何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专家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排,参加并承担专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进行调查,必要时提供调查、认定结果的书面证明;

(二)当儿童玩具需要通过检验和实验判断缺陷时,提出检验和实验意见、建议;

(三)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进行风险等级的评估工作;

(四)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有关儿童玩具召回工作的咨询和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选用,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按照专家条件和有关要求报名,经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的资格审核。

通过审核的专家,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聘书。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由管理中心和推荐专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家或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工作秘密,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开展的缺陷调查工作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

(三)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四)不得将在缺陷调查与认定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透露给任何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六条与被调查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对调查结果公正性产生影响的,不能作为专家或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对被调查的产品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缺陷调查的结论、风险评估的结果负责。

第六章 检测机构与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协助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验能力和检验范围进行检验机构与实验室的遴选,负责编制和更新儿童玩具缺陷检验或实验机构名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与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被推荐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填报《承担儿童玩具缺陷检验或实验申请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准机构将列入《儿童玩具缺陷检验或实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三十条需要实施委托检测与实验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优先从《名录》中选取适合的检验或实验机构,向其提出委托检验与实验要求,签署有关协议。

《名录》中的检验机构与实验室不能满足检验与实验要求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委托《名录》之外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实验室进行检验与实验。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机构应按照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缺陷检验与实验,并出具公正、客观、准确地检验或实验报告(一式3份)。

第三十二条 检测结果、实验报告等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儿童玩具生产者基本信息备案表;儿童玩具产品质量问题备案表;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儿童玩具缺陷调查确认书;生产者主动召回报告;主动召回总结;责令召回通知;责令召回公告;责令召回阶段总结;责令召回总结等表格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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