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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须知

食品化工产品检验

发布编辑: 信息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1.委托检验适用范围

凡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在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质量检验中,根据其工作要求,向我院提出检验申请的,按委托检验办理。

2.委托检验的分类

委托检验分类主要包括:行政委托、司法委托,其他委托等。

3.申请委托检验应填的表格

申请委托检验,除报送资料及样品外,还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表”。

4.委托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委托书中应写明以下主要内容:送检样品标示的名称及生产单位、送检原因及理由、要求检验的依据、检验项目、付款单位、委托单位全称,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2)检验申请表(委托检验)

3)标准或方法(成册公开发表的国家标准除外)。

4)涉案的委托检验应附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有关单位文件;

注:样品不足三倍量不能留样,委托方应在委托书或申请表备注中注明“样品量不足三倍,不申请复验”,盖章或签字。

5.申请委托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检品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检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涉案等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委托书”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写明要求检验的项目。

检品状态要求: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效期、生产单位。涉案等特殊情况的样品标签可适当从简,但需书面说明原因。

样品效期要求:样品剩余效期一般应满足2个检验周期,除特殊情况外(如进行稳定性考察等),已过效期或效期内不能满足2个检验周期的样品不予受理。

6.送检登记注意的事项

申请委托检验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了解样品特性,熟悉资料内容,能正确填写检验申请表,并对填写的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需核对登记表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索要收检回执并妥善保存,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的凭证。

7.检品编号定义及作用

检品编号是我院受理检验申请后给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收检回执中将注明检品编号,委托单位可根据此编号在我院网站(www.ahzjy.org.cn)上查询进度。领取报告、收费查询等均应提供此编号。

8.检验费用的缴纳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检验费。

9.检验报告书获取途径

报告签发后,委托方可采取以下方式获取报告。

1)由业务部按检验登记表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委托方。

2)委托方派人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质检院业务部领取。

10.委托书内容及形式要求

1)委托书中须写明以下内容:

(1)送检样品标示的名称;(2)标示生产单位或来源;(3)送检原因(简要说明,详细内容应附情况说明);(4)检验依据(指定的检验标准名称);(5)检验项目(全检不需写出项目);(6)付款单位及委托单位

2)委托书须用单位公文纸打印

3)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11.本“送检须知”依据当前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院将适时修订本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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