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功能纤维及纺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 国家排灌及节水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 国家建筑节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 国家公共安全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服务价格公示

皖价费〔2014〕144号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编辑: 信息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5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管理方式。鉴于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整理归并我省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能源不断涌现,国家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产品质量检验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产品检验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四、新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收费标准为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强制性监督检验按本收费标准的70%执行,仲裁检验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0%,涉及到产品质量寿命、使用性能的委托检验项目收费,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议收取。

      五、产品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时,不得收费:

(一)执行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

(二)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验;

(三)不按规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检验的;

(四)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的;

(五)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检验(监测)报告书、检验合格标志;

(六)收费不开票据和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六、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验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强制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周期,应严格按照国家产品检验规程(或规范)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负担。各检验机构对检测的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七、检验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计算方式,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八、检验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其检验业务范围,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范围内,不得擅自超范围开展检验。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皖价费〔2014〕144号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4123

 

点击关闭

纪检效能

纪检效能投诉

纪检效能投诉

工作日时间:8:30-16:30